【警钟长鸣】一把火,两条命,千万损失!陆某先失火案警示我们什么?

时间:2024-10-04 点击: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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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一把火,两条命,千万损失!陆某先失火案警示我们什么?



本文将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4)黔0221刑初199号判决书为基础,详细分析陆某先失火案的案情、裁判结果及法律意义。文章将深入探讨失火罪的构成要件、量刑依据,并结合本案实际,提出实务建议,以期引起公众对森林防火和法律责任的重视。


本案被告人陆某先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导致二人死亡及大面积林地被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并基于其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2024年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陆某先在六盘水市水城区花戛乡花水村猴场组自家地里焚烧草根时,不慎引发火灾。火势迅速蔓延,不仅烧毁了附近土地、荒山上的树木和灌木丛,还蔓延至普安县龙某镇,导致该镇两村民死亡。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共计数千亩,其中过火林地面积巨大,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一千余万元。案发后,陆某先在现场灭火并主动向村干部交代犯罪事实,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先过失引发山火,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二人死亡和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


具体阐述裁判理由

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陆某先虽无放火故意,但其焚烧草根的行为直接导致火灾发生,属于过失犯罪,且后果严重,故构成失火罪。

量刑依据: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陆某先的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陆某先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法院在法定刑范围内对其从轻处罚。

损失与后果:本案中,火灾不仅造成大面积林地被毁,还导致两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巨大。这些后果是量刑时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然而,鉴于陆某先的悔罪表现和自首情节,法院在量刑时给予了适当的宽宥。


本案来源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4)黔022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


辩护人在本案中主要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陆某先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应依法从宽处理。

这些辩护意见均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大对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严格野外用火管理:加强对野外用火的审批和监管,禁止在易燃区域进行焚烧等危险行为。

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处置。

加强法律教育:通过案例分析、法律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让公众了解失火罪的严重后果及法律责任。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我们每个人都应提高警惕,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款及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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