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灿故意毁坏财物案的法律审视与启示
本文通过分析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严某灿故意毁坏财物案,探讨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自首情节的认定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旨在为公众提供法律教育,提醒大家在经济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共财物,避免触犯法律。
被告人严某灿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2022年2月,被告人严某灿为修建养殖场,租赁土地进行施工。为便利挖掘机作业,他指使驾驶员将一条通组公路挖坏,共计24米。经鉴定,被毁公路价值21044元人民币。案发后,严某灿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灿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六盘水市水城区阿戛镇温泉村村民委员会人民币21044元。
具体阐述裁判理由:
罪名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严某灿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严某灿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因此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严某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表明其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案来源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4)黔0221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书。
本案中,法律帮助律师主要提出了以下辩护要点:
严某灿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
严某灿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
严某灿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依法从宽处理。
这些辩护要点均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尊重公共财物:企业和个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共财物,不得擅自破坏或损害。
合法合规经营:在租赁土地、建设施工等过程中,应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因违法施工而引发法律纠纷。
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让每个人都成为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财物,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