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案中的法律与人性考量

时间:2024-10-04 点击: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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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一起因过失引发山火的刑事案件展开,详细探讨了被告人余某文的犯罪行为、法律适用、辩护要点及*终裁判结果。通过此案,我们不仅能深入理解失火罪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还能感受到法律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对人性与悔罪的尊重与考量。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被告人余某文因过失引发山火,虽造成严重后果,但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24年2月16日,被告人余某文在六盘水市水城区坪寨乡荣营村自家耕地里燃烧杂草时,不慎引发山火。经勘验,过火面积共计378.41亩,其中乔某林地面积375.86亩,非林地面积2.55亩。案发后,余某文主动组织村民参与灭火,并支付了相应费用。同年3月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余某文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余某文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文因过失引发山火,过火林地面积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然而,在量刑时,法院充分考虑了余某文的以下情节:

自首情节:余某文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余某文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积极补救:余某文在案发后迅速组织村民参与灭火,并支付了灭火费用,有效减轻了损害后果,这一行为虽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但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考虑因素。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余某文已年满75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余某文实施犯罪时并未达到75周岁,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但考虑到余某文的年龄及身体状况,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

*终,法院结合余某文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关的评估意见,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本案来源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4)黔0221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


辩护人在本案中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自首与认罪认罚:强调余某文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积极补救:指出余某文在案发后积极组织灭火并支付费用,有效减轻了损害后果,应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

年龄与健康因素:提出余某文已年满75周岁且身体患病,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适用缓刑:基于余某文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以利于其改过自新并减轻对社区的不良影响。


加强防火宣传:农村地区应加大防火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村民的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强化法律后果教育:通过典型案例宣传,使村民了解失火罪的法律后果及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增强法律敬畏感。

关注老年人犯罪:在处理老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其年龄、身体状况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等措施。


防火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时刻注意用火安全,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引发火灾。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或自救,以减少损失和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通过这些法律条文的援引和解读,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悔罪态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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