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网络诈骗的阴暗面——刘某艳诈骗案深度剖析

时间:2024-10-04 点击: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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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网络诈骗案件频发,其手段之隐蔽、影响之广泛令人触目惊心。本文将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艳诈骗案为例,深入剖析网络诈骗的犯罪手法、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旨在提高公众对网络诈骗的警惕性,增强法律意识。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艳在明知某私募基金投资平台为网络诈骗平台的情况下,为挽回自身投资损失,仍积极向他人推销该项目,*终导致多人被骗,数额特别巨大。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并鉴于其自首、从犯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2023年9月4日,被告人刘某艳在得知自己投资的KBFG私募基金投资平台实为网络诈骗平台后,非但没有收手,反而继续向周围人推销该平台项目,以吸引更多投资者,试图通过他人的损失来弥补自己的投资损失。其行为直接导致何某、李某妹等19名被害人共计被骗1600590.29元。案发后,刘某艳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其退赔涉案赃款人民币1600590.29元发还各被害人;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具体阐述裁判理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首先,关于刘某艳的行为定性,法院认为其明知平台为诈骗性质,仍向他人推销,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实际造成了多人被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关于量刑情节,法院认定刘某艳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亦应减轻处罚;同时,刘某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后,关于辩护意见,法院对刘某艳系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关于何某被骗数额不应计入涉案数额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认为该数额系刘某艳推销行为直接导致的后果,应计入其犯罪数额。


本案来源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黔0221刑初214号刑事案件。


自首情节:被告人刘某艳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从犯地位:刘某艳在诈骗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刘某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依法可从宽处理。

初犯表现:刘某艳系初犯,且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请求法庭予以考虑。

数额争议:针对何某被骗的20万元是否应计入涉案数额提出异议,但法院未予采纳。


加强公众防范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网络诈骗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减少被骗风险。

严格平台监管:加强对各类投资平台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打击网络诈骗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强化法律惩戒:对参与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形成有力震慑,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完善救助机制:建立健全被害人救助机制,为受骗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经济支持,帮助其度过难关。


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环境,请广大公众保持警惕,切勿轻信高收益、低风险的投资承诺。在投资前务必进行充分调查和风险评估,选择正规渠道进行投资操作。一旦发现被骗,应立即报警并寻求法律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相关法规(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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