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从疏忽到悔悟——宋某俊失火罪案的法律审视

时间:2024-10-04 点击: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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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一起因疏忽大意引发的森林火灾案件,探讨了被告人宋某俊的失火罪行为、法律后果及其个人悔悟,同时分析了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并对如何加强公众防火意识提出了实务建议。


本案裁判明确了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并强调了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基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体现了法律宽严相济的原则。


2024年2月20日,被告人宋某俊在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某镇某村自家土地里使用打火机燃烧秸秆时,因疏忽大意导致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达210.14亩,造成经济损失122万余元。案发后,宋某俊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以失火罪对宋某俊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俊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并从宽处理。同时,结合其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一、行为定性:失火罪的成立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宋某俊在燃烧秸秆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其行为符合失火罪的构成要件。虽然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但考虑到其主观上系过失,且未预见到严重后果,故应认定为“情节较轻”。

二、量刑情节的分析与适用

自首情节:宋某俊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款的规定,构成自首。自首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体现了被告人对法律的尊重和对自身罪行的悔悟。

认罪认罚:宋某俊在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表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这一情节表明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认可及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态度。

适用缓刑的考量:综合考虑宋某俊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能够促进其更好地回归社会、修复社会关系。因此,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来源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4)黔0221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


辩护人在本案中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自首情节:强调宋某俊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初犯情节:指出宋某俊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应酌情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强调宋某俊自始至终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从宽处理。

适用缓刑:基于宋某俊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建议。


加强防火宣传教育: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地区防火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特别是老年人的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完善森林防火机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和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推广科技防火手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进行森林防火监测和预警,提高防火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加强法律援助:对于因法律知识欠缺而犯罪的老年人等群体,应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其正确认识和面对法律问题。


防火安全人人有责。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注意用火安全,切勿因疏忽大意而引发火灾。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或自救,以减少损失和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通过上述法律条文的援引和解析,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宋某俊失火罪一案时,充分考虑了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也彰显了法律对悔罪者的宽容与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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