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某才危险作业罪案的法律剖析与实务建议

时间:2024-10-04 点击: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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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某才危险作业罪案的法律剖析与实务建议



本文将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惠某才危险作业罪案为例,深入分析该案的裁判要旨、案情经过、裁判结果及裁判观点,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针对此类案件的实务建议与温馨提示。通过对本案的详细解读,旨在提高公众对危险作业罪的认识,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意识的提升。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任何个人或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均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同时,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被告人惠某才,自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期间,在六盘水市水城区海坪街道俄脚村何家丫口组的自建房内,非法储存、经营、运输液化气,并使用专业工具将大罐液化气分装至小罐中。2024年4月29日,多部门联合执法查处了惠某才的液化气储存点,共发现液化石油气瓶16个,其中6个装有液化气。案发后,惠某才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惠某才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对扣押的液化气瓶、充气泵等物品作出相应处理。


具体阐述裁判理由

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惠某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活动,且该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因此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

自首情节:惠某才在案发后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惠某才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缓刑适用:考虑到惠某才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社区矫正机关也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象,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本案来源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黔0221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


辩护人在本案中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惠某才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体现了良好的认罪态度。

认罪认罚:惠某才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表明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并改正错误。

行政处罚已执行:惠某才因本案已被行政处罚,表明其已受到一定的法律惩戒。

家庭情况困难:提出惠某才家庭情况困难,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适用缓刑:结合惠某才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关的评估意见,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危险作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严格执法监管:加强对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活动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行为。

鼓励自首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应继续推行自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接受处罚。

注重社区矫正: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应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帮助其回归社会并预防再犯罪。


切勿非法储存经营危险物品:液化气等危险物品的储存、经营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相关活动将面临法律制裁。

提高安全意识: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和防范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通过对上述法律条文的援引与解析,可以清晰地看到惠某才案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及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这不仅有助于公众对案件本身的理解,也提高了公众对法律条款的认识和尊重,进一步强调了遵守安全生产法规的重要性。

*后,值得强调的是,危险作业罪的设置与打击,旨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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